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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2016年5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2018年9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在上杭县**镇**村**路**号家中二楼卧室内,与其前妻卢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告人熊某某用拳脚殴打卢某某致卢某某右胸第10、11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康健,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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