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街道******。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街道**村委**组村民唐某某家门口,与被害人陈某甲聊天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熊某某用手将被害人陈某甲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陈某甲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上段两处骨折。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25日,樟树市公安局干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到现场配合调查,并传唤被告人熊某某到案。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甲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诊断报告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检察官助理:李佳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