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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和被害人廖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9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和被害人廖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巷**栋**房内因琐事与发生争吵,熊某某用脚踢伤廖某某的下巴,导致廖某某口唇全层裂创长度达2.1cm。经鉴定,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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