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1********,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组。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7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和某甲与和某乙在位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和某丙家耕好的地里种包谷,和某丙见状便与其父亲和某甲发生争吵,和某甲遂用杵棍将和某丙打倒在地。尔后,熊某某听见其妻子和某丙的喊叫声后到达现场,见到和某丙被打后,熊某某就与和某甲、和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和某甲与和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兰坪万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兰坪万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证人和某丁、和某戊、和某己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和某乙、和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胡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组,联系电话:1890886****。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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