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熊某某性别:**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顶效开发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振兴大道纯K KTV”旁的人行道处与女友胡某某发生口角,之熊某某胡某某实施殴打,并用水果刀刺伤胡某某下巴及腰部,导致胡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兴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头部损伤系轻伤二级,左肩损伤系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10时,被告人熊某某到兴仁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1日,熊某某因殴打胡某某被兴仁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兴仁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某某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住兴义市顶效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518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