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5672,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晚22时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人行道上,被害人任某某与被告人熊某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扯,后任某某用拳头打熊某某,熊某某躲闪开后,用拳头朝任某某左面部打了一拳,致使任某某面部朝下倒地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