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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审查批准次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日1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梁某某母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熊某某将被害人甄某某右眼部打伤,造成被害人甄某某右眼眶内壁骨折致右眼球内陷2.0mm。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甄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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