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路交汇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冲突,熊某某持甩棍将杨某某左手手背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2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07208****。
2.案卷材料2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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