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41966********,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五金店,要求退换之前在该店购买的打气筒,吴某某拒绝退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熊某某持打气筒打伤吴某某头部。经鉴定,吴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熊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气筒等物证;2.户籍资料、病历、医疗费凭证、调解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7.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路**号**栋**单元**楼**,联系电话156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5页、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证据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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