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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熊开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开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开文与被害人李某某多年前认识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生育两个孩子,案发前二人因感情不合分居,孩子跟随李某某生活并由李某某的父母照顾。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熊开文到织金县**镇**村**组李某某家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因未达成一致而引起熊开文心中忿恨,当即在李某某家附近公路上对李进行殴打,殴打中熊开文持锐器划伤李某某左侧面部后逃离现场。经织金县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熊开文外逃,于2020年6月8日在贵州省清镇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织金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清镇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开文的供述和辩解;5.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身份核实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开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龚治国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熊开文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害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诉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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