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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彝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晚上20时许,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孟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吴某某家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曹某某与范某某、孟某某发生口角,曹某某等人殴打孟某某,经市东派出所处理后双方各自离开。后曹某某、张某甲、余某某邀张某乙吃夜宵,张某乙和范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兴隆佳园旁红绿灯处与曹某某等人汇合时,余某某喊来的被告人熊某某也赶到,余某某给熊某某说他被打,熊某某、余某某就殴打张某乙,范某某把余某某踢倒在地上,曹某某、余某某、熊某某、张某甲就打范某某,后见有人报警,余某某等人逃跑。之后余某某等人得知范某某等人没有报警,余某某就带了一把刀和熊某某及熊某某邀约的姚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去殴打范某某和张某乙,熊某某用刀将范某某打伤,其他人对范某某、张某乙拳打脚踢。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被他人打杀伤,致腰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左肩部、背部刀刺伤术后目前侧左侧肩背部长约1.6CM及右侧肩胛区长约4.2CM术后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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