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桂中农场三厂鱼塘边,与被害人薛某某因挪车事宜先是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熊某某使用石块将薛某某头部打伤。此后,薛某某驾车离开,熊某某为讨要说法召集他人驾车围堵薛某某。经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本次损伤目前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熊某某本次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检察官助理李小洁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十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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