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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本辖区**栋羽毛球场边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拉扯,被告人熊某某用右手殴打被害人郑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面部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破案经过,门诊病例、CT检查报告单,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出警视频、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159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8.《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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