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12日至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冶某某因酒后发生口角,二人乘坐范某某驾驶的青A*****轿车,到达***乡**水库北侧,后熊某某用拳头击打冶某某的脸部及左眼部,致被害人受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冶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A*****轿车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冶某甲、吉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青海正信司法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吉措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四张,讯问光盘两张, 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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