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55********,汉族,初中无业,无业,现住蚌埠市**庄**街**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本市**新村**栋**室被害人汪某某家,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用手掐汪某某颈部,后用电线勒汪某某颈部,致使汪某某昏迷,嘴角出血后,将房门反锁并拿走汪某某手机、钥匙骑汪某某电瓶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接线板”中检出的人STR分型与汪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报警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指认现场视频、公安新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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