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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杀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退回新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丈夫张某甲在自家经营的**鞋业厂内因其和其他男子微信视频通话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 2月3日中午,张某甲又重提此事,被告人熊某某对此怀恨在心,预谋杀害张某甲。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趁张某甲在“**鞋厂”的住室内睡觉之际,用一把长约十几公分无柄壁纸刀向张某甲的脖颈处划去,张某甲被惊醒,被告人熊某某慌乱中用刀朝张某甲的头部乱划,将张某甲的头部划伤。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秦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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