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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四川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镇**街**号,现住地仁寿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27日至4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与夏某某、黄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均不起诉)购买了仁寿**置业有限公司在仁寿县**镇**路**号修建的**商品房,房屋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熊某某等购房户认为修建的部分设计与宣传不符,欲通过维权活动要求开发商整改。

2018年5月24日,长期居住在苏州的夏某某与熊某某建立微信好友,夏某某称其了解开发商修建房屋的漏洞,通过对政府反映开发商修建的问题和影响开发商楼盘销售的方式,达到让开发商整改和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发商延期交房,达到索取违约赔偿的目的。2018年6月11日,熊某某建立“**爱家群”的微信群,讨论房屋存在的问题和维权事宜。同年6月23日,夏某某建立“**业主精英团队”业主代表微信群,主要有熊某某、夏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讨论如何维权,由业主代表统一意见后发布到**爱家群。熊某某等人以**商品房已修建的房屋和当初宣传不符,房屋用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到售楼部和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整改。

2018年6月22日,熊某某,杨某某、黄某甲等40余人购房户到住建局信访反映问题,住建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交质安站安排工作人员到场处理。

2018年6月27日,熊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等40余人到规划局书面提交情况反映,并要求规划局工作人员到工地实地查看,规划局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小区工地与业主、**商品房负责人一同进行查看,让熊某某等业主先到小区工地等待。熊某某等业主经过售楼部后到**商品房售楼部前聚集,拿着“无良开放商,还我**豪宅”大字在售楼部拍照录像和呼喊口号,并将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发到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商品房项目开发商即仁寿**置业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在**商品房售楼部与熊某某等业主代表对整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8日仁寿**置业有限公司做出了《**项目整改承诺书》。

因有部分业主提出新的问题及开发商未落实整改措施,熊某某等于2018年7月13日再次到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

2018年7月17日,黄某乙约熊某某见面,黄某乙迫于熊某某等人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打横幅呼口号等,影响**商品房销售及影响公司声誉,答应给予熊某某房屋补偿款20万,并叫熊某某帮其卖200个车位,每个车位提成5000元,共计给予熊某某120万。

2018年7月18日,黄某乙和业主以及熊某某等业主代表在**商品房售房部就整改问题再次达成一致意见。熊某某将此整改意见发到**爱家群,征求其他业主意见,并约定主代表于7月20日在整改协议签字。

2018年7月19日,熊某某与黄某甲、杨某某在仁寿县凯宾茶楼商量做**商品房物管的事宜,熊某某提出到时看黄某乙能否提出给予补偿。当晚,熊某某到仁寿县城丽景会所与黄某乙见面,熊某某提出其车位太小,上下车不方便,要求将其车位旁边的一个车位一并给熊某某,因次日要签整改协议,黄某乙提出给予其车位款18万,如果熊某某需要就到售楼部将车位买下;同时,熊某某提出给予7位业主代表每位房屋补偿款3万共21万。黄某乙叫其女儿于当晚转款59万到熊某某提供的但某某的账户。7月20日,熊某某等业主代表与黄某乙签订了《**整改公告》。

2018年7月24日,熊某某分别向夏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提供的账号中转入3.4万元。2018年8月5日,但某某向熊某某转款58万,留下1万做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平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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