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挖机驾驶员,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号小型轿车从裕安区韩摆渡镇马家庵村经312国道南辅道行驶至嵩寮岩路与312国道577公里200米交叉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骆某某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4******;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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