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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村**组**号,现住长沙县**镇**房。2019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县**镇恒广物流园吃夜宵时喝了两瓶500m1装的哈尔滨啤酒,吃完夜宵后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湘******号越野车沿长沙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渡河桥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lmg/100ml,民警随即将熊某某带至长沙县湘雅博爱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驾车被查获后配合民警调查。同年10月16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熊某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熊某某建议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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