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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村民小组**号,现住袁州区**小区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从宜春老火车站往宜春鼓楼方向行走,途经袁州区**路**店时,发现店门口有一辆电动车兜子里面有一部手机,观察几十秒后,发现被害人彭某某转身背对电动车,于是熊某某趁机将电动车兜子里的苹果6S手机盗走。因看到手机被锁怕卖不出去又被定位抓到,后被告人熊某某在宜春中心城区**桥旁将手机丢到宜春**河内。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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