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手机三部,价值23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石首市**院**楼**部盗得万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40元。
2.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城“**通讯”盗得李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5元。
3.2020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笔架山街道**街**号“**园”早餐店内盗得平某某的一部蓝色小米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30元。
案发后,三部手机均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身份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谅解书、指认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平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灏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654****;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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