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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熊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2********,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中国**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熊伟虚构自己工作的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推出一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内部理财产品,取得其亲戚朋友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收取现金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罗某乙、吴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共计人民币996.359万元。熊伟将骗来的钱除支付少部分利息外,为讨好其同性恋男友岳某某(另案处理),被岳某某以各种理由借走。岳某某将拿到的钱用于各种高消费和到澳门赌博及出国游玩等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21日,熊伟以给罗某乙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罗某乙共计10次,共计人民币114万元,除18万元没有收条外,其余均由熊伟个人出示了收条。

2、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5月14日,熊伟以给刘某某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刘某某共计4次,共计人民币80万元。

3、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16日,熊伟以给徐某某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徐某某共计2次,共计人民币15.359万元。

4、2014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熊伟以给周某某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周某某共计30次,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5、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5月8日,熊伟以给张某乙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张某乙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6、2015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9日,熊伟以给张某甲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张某甲共计30次,共计人民币434万元。

7、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6月19日,熊伟以给王某某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共计6次,共计人民币37万元。

8、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6月19日,熊伟以给吴某某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吴某某共计6次,共计人民币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接报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收条、转账明细表、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微信截图、理财确认表、邮储湖南票据理财内部销售表格、理财产品入账证明及相关说明、情况说明、熊伟诈骗案被害人被骗金额交易明细表、出入境记录、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常德市不动产买卖合同、借条、离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罗某甲、李某甲、郭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的证言;③被害人罗某乙、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④被告人熊伟及同案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辨认笔录;⑥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熊伟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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