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2009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月23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建瓯市**路**巷子口将0.6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二人交易结束准备离开时,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从熊某某的住处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0.27克。经鉴定,熊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0.6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以及从熊某某住处中搜出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051****。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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