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51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现居住地江西省**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200元。2020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2020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宜春市**区**大道**栋**室的家中,要求陈某某陪同其一起带小孩出去吃饭,遭到陈某某的拒绝,两人发生口角冲突。陈某某的朋友邹某某上前劝架,又与被告人熊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熊某某手拿尖刀口头威胁使用暴力手段,邹某某被吓走并报警。随后,被告人熊某某要求陈某某随其回丰城老家找陈某某的父母,并用拉拽手臂的方式将陈某某强行带上自己驾驶的赣C*****号小车内,连同两个孩子一起,驾车离开。陈某某欲开车门逃走,但发现车门已被反锁,于是,在车内使用手机短信、微信报警并向朋友求助。民警随即拨打被告人熊某某的电话,但其手机关机,民警又通过拨打陈某某的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要求其立即停车。被告人熊某某无动于衷,并抢走陈某某的手机后关机。随后,被告人熊某某以陈某某报警为由,在车内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的头部、脸部。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直到2020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车回到丰城市铁路镇铁炉村陈某某父母家中,陈某某才拿回手机并脱离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保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1份、《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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