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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6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镇**林场****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熊某某在宜春市新坊镇以3200元的价格购得一支猎枪及若干弹药、底火。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熊某某驾车途径新坊镇高富村**组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从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一支猎枪、六颗弹药、六颗底火。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猎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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