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1********,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熊某某为了帮其弟熊某甲整理屋基地建房,花费500元从**村委会**村集体,购得生长在屋基地上的2株樟树。2020年6月初,熊某某雇请挖机,将其弟熊某甲屋基地生长的5株树木(含其从村集体购得的2株樟树,经查证均死亡)全部推翻,并用油锯切成段。2020年7月9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收购、砍伐的5株树木中,有2株为香樟,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审批,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熊鹏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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