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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熊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征得房县**乡***村村委会的同意,擅自在房县**乡***村**组茶场公路下的集体山场(小地名:**坟)砍伐松树和杉树,并将大部分树木加工后用于建新房,少部分未打截的树木遗留采伐现场。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熊某某在房县**乡***村**组茶场公路下的集体山场(小地名:**坟)采伐的林木材积为6.0974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为10.604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退回盗伐集体山场林木变价款人民币3000元,已发还房县**乡***村民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木材检尺码单、户籍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本村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退赔村集体林木变价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何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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