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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樟树市**广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5时至16时,被告人熊某某先在樟树市杏佛路移动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推行至杏佛路民政局门口路边隐藏。随后,又在樟树市杏佛路七天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皮某某的一辆黄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推行至曼哈顿小区后面隐藏。以上二辆被盗电动车均被被害人找回。2019年11月08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樟树市杏佛路时代广场世纪华联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橙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推行至杏佛路财富中心国际酒店门口时,被周边群众杨某某、聂某某发现其形迹可疑并报案,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将该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黄某乙。

2019年12月11日,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总价值为3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品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聂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8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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