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在厦门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经事先踩点并准备作案工具后,于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采取翻墙爬阳台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赁的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的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未盗得财物后,又于当日凌晨5时许,再次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同小区**路**号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幅题字为“虾趣”的国画及两盒各100张票面金额为“壹角”的纸质收藏纪念币。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熊某某得到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赃物国画一副、赃款“壹角”纪念币二百张等物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和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5.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被告人购买作案工具“花呗”支付账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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