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黄山**镇**村,住蚌埠市淮上区**街镇**花园小区**栋**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大润发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大润发门口的华速牌电瓶车盗走。
二、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碧桂园西门,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人行道上的现代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三、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碧桂园西门,将被害人马某某现代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四、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大润发老约翰面包店门口,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面包店门口的爱德森牌电瓶车盗走,后又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附近,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赛鸽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被盗两辆电瓶车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的五辆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领条、车辆照片、案发地点照片等;
2.被害人朱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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