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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现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系汉中市汉台区“***”饭店服务员。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0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旁边的"***"饭店上班期间,发现店老板唐某某的女士挎包放在饭店后面睡房的枕头旁,遂起盗窃之心。上午9时许,熊某某趁唐某某未在睡房之时,悄悄打开唐某某的棕色女士挎包将包内的棕色钱包取出,藏匿于睡房旁边的菜架子上,并用一包菜将钱包盖住后离开现场。当日中午13时许,熊某某利用出去送饭之机,将藏匿好的钱包取出装在身上离开饭店,在饭店不远的厕所内将钱包中的现金取出包在一白色塑料袋内藏在身上,将棕色钱包扔在马路边停放的货车下。后办案民警在现场调查时,熊某某因害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发现,便将装有赃款的白色塑料袋扔到厨房菜板下面,被侦查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塑料袋内的现金进行清点,共计3295元。被告人熊某某遂承认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4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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