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镇**村委会**村。200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身上没钱用,便想偷牛卖钱。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古县渡镇附近踩点,走到凰岗镇中梗上村时,看见田里放养着十几头牛,便认定该村有牛可偷。当日晚上9时左右,熊某某从古县渡镇熊家村出发前往中梗上村,次日凌晨12时许,在中梗上村转悠了几十分钟后发现被害人吴某甲家有牛栏,熊某某走进牛栏将门打开,解开系黄牛的绳子将牛牵出离开中梗上村。熊某某先将盗来的黄牛藏在古县渡熊家村后山放养,过了几天又将黄牛牵至芦田乡洪门口牛市出售,因手续不全无法卖出,熊某某又将黄牛牵回古县渡镇胡家山村水塘附近藏起放养。2020年8月26日,熊某某再次将牛牵出准备到景德镇出售,途经古县渡镇中源村一养猪场时被吴某甲女婿吴某乙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熊某某传唤至古县渡派出所进行调查,熊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8月26日,鄱阳县公安局将扣押的黄牛发还给了吴某甲。同年8月31日,经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黄牛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黄牛照片;(2)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被动到案,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