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1********,汉族,高中,案发前系*****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层**内盗窃连衣裙、牛仔夹克、短袖等多件衣物。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3468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门口处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查获,后传唤至丰台区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报警情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说明、证明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监控视频截图、入职证明、***门店盘点明细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卡记录及轨迹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熊某某、证人洪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门店内监控录像、商场监控录像、道路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一级临控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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