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熊某某使用盗窃所得的谢某某家的钥匙,两次进入谢某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将谢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0元的首饰、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盗走。

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进入谢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后在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