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单元**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0年7月因吸毒被劳教三年。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不能羁押,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秦州区**菜市场,盗得杨某某随身携带的三星S4手机一部(价值无法鉴定)。

2.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秦州区**路**附近,盗得马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 R7SM 金色手机一部(价值2182.18元),案发后熊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了马某某的手机。

3.2016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秦州区**巷**宾馆附近,盗得杨某随身携带的的红色女式钱包一个,内有1780元,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4.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秦州区****商厦门口,盗得马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7952.06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马某。

5.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秦州区***公交站附近,盗得王某某随身携带的蓝色红米note8手机一部(价值1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