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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6〕542号

被告人熊天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被告人熊天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熊天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天海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6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4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熊天海坐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街,用其自备钥匙打开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旭发超市门口的电动车车锁,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63元。

被告人熊天海于2015年11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及案发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天海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6.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天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天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玉宏

检察员 胡宁生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天海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陆拾柒页及补查材料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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