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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巴中市恩阳区****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号蔡某某家鸡圈盗窃3只母鸡,所盗母鸡被熊某某用于自家食用。

另查明: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号何某某家盗窃鹅一只,所盗鹅被以30元的价格出售。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号朱某某家鸡圈盗窃4只母鸡,所盗母鸡被熊某某用于自家食用。

被告人熊某某盗窃的7只鸡和1只鹅共价值人民币877元,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住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914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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