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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30号 

  被告人熊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楼对面一工地,见到工地无人看管便连续多日多次进入工地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财物:

1.2020年6月2日3时许,熊某某在该工地盗走一楼一靠墙处的十几根铁棍; 

2.2020年6月3日3时许,熊某某在该工地盗走在一楼一靠墙处的十几根铁棍; 

3.2020年6月4日1时许,熊某某在该工地盗走一楼一靠墙处的十几根铁棍; 

4.2020年6月5日5时许,熊某某在该工地盗走一楼一靠墙处的十几根铁棍; 

5.2020年6月6日1时许,熊某某在该工地盗走一楼一靠墙处的十几根铁棍,得手后便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8日15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抓获熊某某。破案后,涉案财物缴回了一个螺丝顶托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11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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