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暂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自己来到平南县通泰购物中心一楼的美佳缘化妆品店盗窃了店内二十八瓶化妆品,然后将盗窃的化妆品藏于自己小车内;后熊某某自己又来到平南县中心广场地下街的一间inshop服装店内,盗窃了两件衣服。被告人熊某某后将盗窃得来的化妆品和衣服藏于自己租住的工地宿舍内。 2020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熊某某再次来到平南县通泰购物中心一楼的美佳缘化妆品店盗窃了四瓶化妆品,将化妆品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后就被店内服务员发现查获。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佳缘化妆品店被盗窃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289元。Inshop服装店被盗窃的两件衣服价值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化妆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8.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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