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66********,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本市上城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镇**村**组),2018年1月16日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中海御道一区门口人行道上,乘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残疾人)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上城区**路**号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残疾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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