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园**栋**室。因盗窃,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市青山区建设四路江南春城R3网咖,趁张某某不备之机,将网咖内36、37号机位的价值人民币1520元两台泰坦牌1800曲面屏32寸电脑显示器盗走。
2020年7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前川街西寺大道57号伊人居网吧,趁罗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33号机位电脑前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ipone8plus(64G)手机盗走。
同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青山区车站街网事无忧网吧,趁吕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键盘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蓝色华为畅享10手机盗走。
同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青山区白玉山胜新网吧,趁胡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10元的黑色vivoY5s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盗窃一览表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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