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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熊维,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住赤壁市**号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熊维先后在赤壁市城区**商业城、**广场,利用木棍撬开卷闸门的方式多次进入门店窃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684元。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熊维进入赤壁市**商业城“**”女装店,窃取台式电脑一台、黑色女士长裙一件及现金200余元。经鉴定,台式电脑价值720元。

2、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熊维进入赤壁市**商业城“**”专卖店内,窃取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个、T恤两件以及现金1600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4825元。

3、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熊维进入赤壁市**广场的**女装店,窃取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一部以及现金1000余元。经鉴定,上述电脑价值3184元。

4、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熊维进入赤壁市**商业城**男装店,窃取衬衣三件、西服两套、西裤两条、外套一件、领带一条、鞋子两双以及现金290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4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徐某某、项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熊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检察官助理:沈卓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维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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