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从株洲坐车来到长沙,因其身上没有钱了于是想去偷点东西,当天14时左右,其来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苑**栋**单元地下车库,采取套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某一台红色**牌新公主型电动车,车座底下还有一台白色三星SM-P355C平板电脑,另外车踏板上有一张电梯外护板、一个相序继电器,车尾箱里有一套电梯维修工具。后被盗电动车被被告人熊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车上其他物品被其丢弃,所得赃款也被其挥霍一空。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202元、被丢弃三星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692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被盗电动车收据、采购价格单、微信交易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熊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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