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青海**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阿克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5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晚至8月3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和段某某(被不起诉人)两人驾驶牌照为青******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敦煌向青海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阿克塞县长草沟时,被告人熊某某发现停放在长草沟加油站附近的一辆奔驰牌“乌尼莫克”车,在对该车辆查看后,遂起盗窃之心,与段宝安一起将该辆奔驰牌“乌尼莫克”车装到青******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上,将车辆拖运到青海省乌兰县。2020年9月21日,经阿克塞县发改局对被盗的奔驰牌“乌尼莫克”车进行价格鉴定,其价格为9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证言;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阿发价认[2020]04号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的财产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丰成
检察官助理:达艳丽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熊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黑色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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