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2********,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0时50分,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赣G9586J货车到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路461号永安元宝香烛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动三轮车一部。盗窃得手后,郑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三轮车返回闽侯县南通镇,被告人熊某某协助郑某某将永泰县实施盗窃的作案车辆赣G*****货车驾驶回闽侯县南通镇住处。2020年8月28日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程某某被盗三轮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票据、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图侦实战研判报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辨认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国珍

检察官助理:黄  溧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