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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2000********,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习水县九龙街道图书村石坝组(赛德水泥厂大桥旁),以螺丝刀撬窗的方式进入付某某浙C8****、杨某甲贵C2****停在该处车内盗窃,窃取口罩2个、现金人民币40元;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浙C8****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266.67元;杨某甲贵C2****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340元;

2.2020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习水县九龙街道秦岭东路安置房附近,以螺丝刀撬窗的方式进入余某某贵C3****、钟某某贵CZ****停在该处车内盗窃,窃取纸巾1包、手电筒1支;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电筒1支价值人民币100元,余某某贵C3****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333.33元;钟某某贵CZ****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560元;

3.2020年4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习水县杉王街道环北大道小火车终点站附近,以螺丝刀撬窗的方式进入赵某某渝AG****、穆某某CA****、杨某乙贵C9****、罗某某贵C9****停在该处车内盗窃,盗得2条中华牌香烟、钱包2个、现金人民币30元。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渝AG****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1066.67元;穆某某CA****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333.33元;杨某乙贵C9****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326.67元;罗某某贵C9****被损坏车窗维修价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杨某甲、穆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卫容

2020年7月27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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