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7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办事处****号。曾因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吸毒于2011年1月被兴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被兴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梦乐城路边停车线内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红白相间的“金佰能”电动车(型号:DTR11Z,车架号:085521620158237)盗走。该车被熊某某销赃给他人,文某某被盗电动车未追回。

2.2019年5月1日0时许,熊某某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富兴一街同桌的水果店门口停车线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车(型号:TDZ212Z,车架号:1342217K1219050)盗走。该车被熊某某销赃给他人,毛某某被盗电动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文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熊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两次吸毒被两次强制隔离戒毒,酌定可以从重处罚;熊某某所盗窃财物均未追回且未赔偿,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酌定可以从重处罚;熊某某系民警工作时发现可疑对其盘查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熊某某盗窃的数额和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磊

检察官助理 龚贵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黔西南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