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某(已判)与其妻子熊某某及袁某某等人商量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采取色诱的方式盗窃钱财。2017年9月30日,钟某某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院后苏某某家二楼临时租房内,趁被告人熊某某挡住被害人安某某视线时,将被害人安某某放在卧室门处背篓内的现金10150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被盗现金10150元人民币被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体检表、释放通知书、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存折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人民币冠字号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审批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3.证人袁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证言
4.同案犯钟某某供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盗财物均被依法追回,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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