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商场维品仓店内实施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商场维品仓店内,将店内的一双耐克运动鞋穿在脚上、自己的鞋子装入随身携带的纸袋子,之后未结账直接离开现场;
9月21日20时许,熊某某来到该店,借试穿衣服之机,先后两次将该店售卖的两件黑色卫衣等物品穿在身上未结账直接离开现场;
9月26日20时许,熊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店盗窃一件白色运动鞋等物品;
10月4日18时至19时,熊某某先后四次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店盗窃三件卫衣、一双黑白相间色运动鞋等物品。
通过以上方式,熊某某共盗得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运动鞋三双、NBA等品牌的卫衣四件、LEE品牌的外套一件。
2020年10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内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赃物。之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条》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