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去至合川区**镇**村**组周某某家外坝子处,趁无人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动手将紫某某丈夫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价值564元快点动力牌20安电瓶6个盗走。
2、2018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段某某,去至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门市,趁雷某某熟睡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动手将门市内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等物。
3、2018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段某某,去至合川区**镇**村**组**号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打开未锁的房门入室,将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黑色挎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紫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熊某某所盗窃的6个电瓶价值共计56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宣布执行行政拘留时,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重庆市南岸区女子教育矫治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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